Monday, February 27

2017 香港特首选举: 前世和昨天


前世:

1984年,中英通过联合声明,香港于1997年回归中国,一国两制,“舞照跳,马照跑”,五十年不变。回归后以《基本法》为宪制文件。
《基本法》规定: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附件一》规定了一个800人(后来扩充到1200人)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候选人需要八分之一选委的提名才可以进入选举(入闸),然后由选委一人一票决定胜者:如果第一次投票没有人超过一半,就对第一名、第二名进行第二次投票,超过一半者胜。
附件一还确认这只是临时方法,预计在几年后修改: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在中央的特别操持下,这个选举委员会不一定代表广大香港民意。以有代表性的“渔农界”为例,在现在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中,渔农界有60个席位,占5%;其实渔农界人口只有1.2万人,不到劳动人口的1%;GDP比例甚至小于0.1%。而且,这个界别由香港漁民團體聯會及香港農業聯合會协商后推出 60人来参加选举竞选60个席位,自然是人人中奖;这60人里是否真的从事渔农业,很存疑:至少有15%在5年前上一次的选举中填写的职业跟渔农业无关。
(参看 媒体报道

所以,在2003年七一游行、2004年元旦游行里,香港居民打出了2007年普选的旗号,美国、英国政府也表态支持香港政制改革。在这个背景下,2004年4月、2007年12月,中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发布了两个决定,规定2007年不采用普选、2012年也不采用普选,但是确认“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并督促港府提出普选的具体办法。


昨天:

在中央确认2017可以普选的前提下,香港各界纷纷讨论如何提名、如何选举,等到的是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换而言之,这样的“普选”还是由先前的选举委员会决定2、3名人选后由大众投票,而且这个人选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的支持,就可以筛掉任何中央不喜欢的选举人,无论民意多高。

在这个无法让香港居民接受的831决定面前,香港的回答是公民抗命,和平占中,要求真普选,最后演变成香港警察发射胡椒喷雾、催泪弹,示威人士只能用雨伞遮挡的“雨伞革命”。

2015年6月18日,港府强行推出根据“831决定”做出的选举办法,交由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中建制派(支持该办法)未能在表决前取得三分之二强的优势以通过这个办法,退出会场,程序失误,造成这个议案以8票支持、28票反对大比数否决。

由此,选举改革没有通过,2017年的特首选举方式default到旧方式,依然由选举委员会决定:150个选委提名,然后投票。